一、 計畫目標:
為鼓勵大鵬灣國家風景區轄內法人團體共同推動永續觀光,以「創新永續,打造在地幸福產業」、「多元開拓,創造觀光附加價值」、「安全安心,落實旅遊社會責任」等發展策略,持續開拓多元市場及厚植旅遊基礎,形塑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成為「友善、智慧、體驗」之台灣重要旅遊目的地,並積極營造良好觀光發展循環,帶動在地經濟及周邊相關產業共同成長。
二、 申請資格: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轄內(限東港、林邊及琉球等地區)立案之法人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觀光發展協會或觀光產業聯盟…等) (以下簡稱提案單位),且每一提案單位限申請一件,提案執行地點須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轄內。
三、依據監察院函「如何避免公職人員關係人向行政院所屬機關申請補助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研商會議執行事項指示辦理,經查本實施計畫未敘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揭露義務及違反者處罰之提示文字,且無相關身分關係揭露表,故辦理該實施計畫修正事宜。
四、實施計畫修正內容概述如下:
1、第6條申請文件及方式新增第3項「(三)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附件2),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3),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等文字。
2、新增附件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
3、新增附件3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含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