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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19日 修正「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公告

發布單位: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發布日期:112-05-19 點閱率:2,302


主 旨:112年5月19日 觀鵬管字第1120300641號-修正「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公告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琉球嶼周邊海域自海岸高潮線向外延伸600公尺之範圍內不得從事滑水板、
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器具之活動;另
A、B、C、D、E五區(如公告圖示)內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二、違反上述規定者:
(一)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
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漁港區域內行為依漁港法及其相關規定;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區域內
行為依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四、本處111年8月26日觀鵬管字第11103007181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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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觀鵬管字第11203003641號(用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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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對應船舶出入水域範圍
格式:PDF 檔案大小:169 KB 下載次數:108
修正「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觀鵬管字第11203003641號(公報版)
格式:PDF 檔案大小:290 KB 下載次數:123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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