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知修改內容如下:
- 修改須知第四條第(四)項第1款文字:「上、下午展演:水社碼頭廣場、伊達邵碼頭廣場、玄光寺碼頭廣場、文武廟前廣場及車埕鐵道文化廣場等皆採排班制,玄光寺碼頭廣場展演僅供團體型街頭藝人登記展演。」
- 新增須知第四條第(四)項第2款:「夜間展演:水社碼頭廣場及伊達邵碼頭廣場。」,及原條款項目順移。
- 刪除須知第五條第3項展演注意事項:「展演人應自備立牌立於表演現場,該立牌尺寸高度應小於一百二十公分,寬度應小於六十公分,並應明顯揭示街頭藝人證號、名稱、表演項目、聯絡電話、表演時段。」,及原條款項目調整。
- 修改須知第六條第(一)項第3款文字:「如使用擴音設備時,應依據南投縣政府環保局噪音管制區劃分規定注意音量,如第二類管制區之噪音分貝標準為日間不得超過七十七分貝、晚間不得超過六十二分貝,分貝數由本處人員手持分貝計距擴音設備三公尺處量測。」
- 修改須知第六條第(二)項文字:「街頭藝人從事表演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處認定為違規情節重大者,由本處取消街頭藝人排班資格,並通知南投縣政府依相關規定卓處」
- 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第11款文字內容酌調。
詳情請參閱以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