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境內路外公共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依據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依停車場法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緩:
(一)非電動汽車不得停放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
(二)未停放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不得使用其充電設施。
(三)未使用充電設施充電者,不得停放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本縣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22時至翌日7時 未充電者,不在此限。
二 、停車場經營業者應設置相關資訊標示牌,並明確標示停車場經營業受理反映違規佔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案件之服務電話及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