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對前述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截止投標日前1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