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係為擴大國際觀光市場發展動能,辦理「國際旅客重遊加碼方案」,鼓勵我國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
二、本案要點重點摘述如下:
(一)申請單位:須為我國立案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並與境外客源國組團旅行社合作,辦理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旅客之旅遊團。
(二)條件限制:旅遊團體重遊客人數須佔各團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重遊客定義:指於112年1月1日至本要點生效日前曾入境臺灣旅遊者),且在臺停留三日二夜以上,入境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三)申請期限與方式:申請單位應於旅遊團體入境三個工作日前至本署指定系統申請及上傳所需文件,每一旅遊團體獎助限申請一次,以五百團為限,且不得與本署其他獎(補)助方案重複。
(四)獎助金額基準:依組團人數擇一申請,四人至十人新臺幣一萬元、十一人至二十人新臺幣二萬元、二十一人以上新臺幣三萬元。
(五)撥款與核銷作業:申請單位應於旅遊團體離臺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保單、旅宿證明、外籍旅客名單(含重遊客註記)、切結書、領據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表格,至指定系統申請撥款。
(六)罰則規定:以不正當方法獲得獎助或資料虛偽不實者,觀光署得撤銷或廢止並令其返還款項,情節重大者得停止提供各項獎補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