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交通部觀光署補助小客車租賃業與旅宿業合作提供旅客在地接
駁服務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 補助項目:小客車租賃業與旅宿業合作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
請參考本要點第4點)。
(三) 資格條件:與旅宿業合作並提供接駁服務之合法小客車租賃業
(請參考本要點第2點)。
(四)審查方式:申請對象應於接駁服務開始前一個月內,檢附接駁
服務契約草案及預估趟數向本處申請計畫核定。
(五) 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期間內補助額度以申請對象同一合作之旅
宿業者每案每三個月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得補助十二個月,逾
三個月部分,按執行月數比例計算。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本處主要受理新北市(瑞芳區、平溪區、雙
溪區及貢寮區)、宜蘭縣、桃園市,總計新臺幣1,350萬元。
(七)補助法規連結:
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業務資訊/觀光法規/觀光法規
(https://admin.taiwan.net.tw/BusinessInfo/Regulation?a=109&id=601
&q=%E5%B0%8F%E5%AE%A2%E8%BB%8A)
(八)其他: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一百
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交通部觀光署得視經費支
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
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
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
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
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
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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