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交通部觀光署補助小客車租賃業與旅宿業合作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7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止。
(二) 補助項目:小客車租賃業與旅宿業合作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請參考本要點第4點)。
(三) 資格條件:與旅宿業合作並提供接駁服務之合法小客車租賃業(請參考本要點第2點)。
(四)審查方式:申請對象應於接駁服務開始前一個月內,檢附接駁服務契約草案及預估趟數向本處申請計畫核定。
(五) 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期間內補助額度以申請對象同一合作之旅宿業者每案每十二個月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得補助二十四個月。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本處主要受理新北市(瑞芳區、平溪區、雙溪區及貢寮區)、宜蘭縣、桃園市,總計新臺幣1,350萬元。
(七)補助法規連結:
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業務資訊/觀光法規/觀光法規(https://admin.taiwan.net.tw/BusinessInfo/Regulation?a=109&id=601&q=%E5%B0%8F%E5%AE%A2%E8%BB%8A)
(八)其他: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交通部觀光署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