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補助小客車租賃業與旅宿業合作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實施要點」第3點、第6點,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以觀宿字第1140600551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三點: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觀光署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二) 第六點:申請對象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檢具下列文件送交觀光署申請撥款。
欲申請補助業者單位及民眾,請備妥相關資料函送本處申請;更多詳細資料可至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