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補助小客車租賃業與旅宿業合作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業經交通部觀光署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觀宿字第113060120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3年9月1日生效。
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4點:因應實務運作及提升接駁執行及服務效益,縮短接駁服務簽約期程下限(原應達12個月以上調整為應達3個月以上),並另新增在地活動之接駁方案(應達1個月,至多累計6個月)。
(二) 第5點:配合縮短接駁服務簽約期程下限調整補助上限(每3個月最高新臺幣15萬元為限,得補助12個月,逾3個月部分,按執行月數比例計算。),並新增在地活動之接駁方案補助額度規定(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視接駁情形,增額百分之五十)。
欲申請補助業者單位及民眾可自行至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進行連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