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事項。
二、 於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無動力漂 浮胎」(簡稱漂浮胎)水域遊憩活動前,應依本事項內容對遊客進 行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本事項內容另有其他法令,依該法令辦 理。
三、 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漂浮胎活動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對遊客 進行安全教育宣導,宣導內容如下:
(一)活動基本健康條件: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或身體狀態不適合 從事漂浮胎活動者,不得從事漂浮胎活動。有食用藥物(如麻 醉藥、安眠藥、迷幻藥、感冒藥等影響中樞神經系統或其他 經醫師評估不適合從事漂浮胎活動之藥物)、曾有重大手術、 懷孕或患有心臟疾病、肺部疾病、高血壓、羊癲症、特殊疾 病及具相關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並洽詢 專業醫師評估是否適宜從事漂浮胎活動。
(二) 天候、水域、周邊區域及環境相關資訊。
(三) 活動方式、時間、路線、距離及其他活動相關資訊。
(四) 救生及安全裝備檢查、穿戴及使用方式:
- 安全頭盔檢查、穿戴及使用。
- 救生衣檢查、穿戴及使用。
- 救生衣配置之口哨使用時機及方式。
- 其他相關裝備檢查、穿戴及使用。
- 相關裝備穿戴後,由業者之專業人員依序檢查是否完成。
- 相關裝備穿戴後,應測試並確定能有效發揮作用。
(五) 漂浮胎規範、檢查及操作使用方式:
- 漂浮胎使用規範(如搭乘人數、載重…等)。
- 進入漂浮胎乘坐及離開漂浮胎之技巧。
- 漂浮胎於活動過程之操作使用技巧及安全注意事項。
- 漂浮胎有漏氣、破損、碰撞、翻覆或人員落水之應變方式。
(六) 活動注意事項及緊急應變方式:
- 於活動途中不得擅自解除穿戴之救生及安全裝備或隨意離 開漂浮胎。
- 避免擅自於河道中站立或從事危險舉動。
- 避免進入危險水域(如急流、翻滾流、渦流、水面白花等) 之注意事項及不慎進入危險水域之應變方式。
- 救生(助)員配置及遊客向救生(助)員求救時機及方式。
- 緊急救護及後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