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為執行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以促進小客車租賃業與旅業合作,提供在地接駁服務,提升自由旅客旅遊便利性,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客車租賃業: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營業執照者。
(二)旅宿業:指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
(三)申請對象:與旅宿業合作並提供接駁服務之合法小客車租賃業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交通部觀光局局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相關詳細實施要點與申請表單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