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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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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辦事細則

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核定本)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據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細則之規定。


第二章 職 掌
第 三 條
本處設企劃、工務、管理、遊憩四課,分掌各項業務。

第 四 條
本處企劃課職掌如左:
  1. 觀光資源之調查及規劃事項。
  2. 觀光建設之規劃事項。
  3. 民間投資經營觀光遊樂與住宿設施之推動及審查事項。
  4. 觀光遊憩資訊之研究及統計事項。
  5. 民間土地使用申請案件之會辦事項。
  6. 工程建設用地取得事項。
  7. 有關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8. 風景區管制規定之研擬事項。
  9. 資訊業務之推動與督導。
  10. 研究發展業務及工程建設管考事項。
  11. 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五 條
本處工務課職掌如左:
  1. 建設工程之規劃事項。
  2. 建設工程之探勘、測量及設計事項。
  3. 建設工程之發包、施工及監造事項。
  4. 植栽及綠化事項。
  5. 各項遊憩據點、公共設施之美化及維護工程事項。
  6. 自然災害之治理工程事項。
  7. 其他有關工程建設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管理課職掌如左:
  1. 風景區、遊憩區之經營管理、環境整潔、美化及秩序之維護、改善事項。
  2. 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3. 觀光資源與特定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保育事項。
  4. 觀光、遊憩、住宿、及公共設施之管理與輔導及管理站之聯繫、協調事項。
  5. 駐衛警察隊及清潔隊之聯繫、協調事項。
  6. 建築規劃管制及申請案件之會辦事項
  7. 違反各項法規事件之處理事項。
  8. 其他有關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處遊憩課職掌如左:
  1. 觀光遊憩活動規劃、宣傳及執行事項。
  2. 觀光遊憩活動之配合及支援事項。
  3. 遊憩、解說設施之規劃、設計及製作事項。
  4. 觀光遊憩及解說宣傳資料之編印事項。
  5. 遊憩、解說義工之培訓及管理事項。
  6. 其他有關遊憩及解說事項。

第 八 條
本處秘書室職掌如左:
  1. 各遊憩據點營運收支之執行事項。
  2. 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管制考核事項。
  3. 文書收發、繕校、印信典守、公文時效管制、文書稽催及檔案、書籍之管理事項。
  4. 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5. 財物購置及房屋修繕之管理事項。
  6. 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7. 車輛、器材設備之管理及修護事項。
  8. 現金出納之收支及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9. 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10. 公保費、勞保費、健保費、公務人員退撫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提撥、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事項。
  11. 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12. 本處大事紀之蒐集、編輯及會報處理事項。
  13. 其他不屬於各課室職掌事項。

第 九 條
本處人事室職掌如左:
  1. 組織編制、職務歸系案件之擬辦及報核。
  2. 職員任免遷調及銓審案件之查催、擬辦、轉知。
  3. 職員差勤管理及訓練籌辦事項。
  4. 職員考績案件之籌辦事項。
  5. 職員獎懲案件之籌辦事項。
  6. 職員退休、撫卹及保險事項之簽擬。
  7. 職員待遇案件之擬辦。
  8. 職員福利事項之規劃及擬辦。
  9. 職員任免、遷調、獎懲等人事管理資料之登記。
  10. 職員在職及離職證明書之核發。
  11. 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
  12. 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本處主計室職掌如左:
  1. 歲入、歲出概算、預算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製事項。
  2. 預算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3. 會計報告之編製、陳報事項。
  4. 經費審核、收支憑證保管及報核事項。
  5. 現金票據及財物查核事項。
  6. 營繕工程、財物購置處理之監辦事項。
  7. 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退撫等人事管理事項。
  8. 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一 條
管理站職掌如左:
  1. 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
  2. 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3. 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4. 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5. 觀光資源之保育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6. 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7. 各站駐衛警、清潔隊之管理。
  8. 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處駐衛警察隊職掌如左:
  1. 觀光資源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巡查、違規取締、告發事項。
  2. 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旅遊諮詢、服務事項。
  3. 遊憩據點內流動攤販、擅自設攤、強行拍照、強迫推銷物品及其他騷擾遊客行為之取締、告發事項。
  4. 違反各項觀光法規行為之查報、取締及告發事項。
  5. 災害急難救助之協助事項。
  6. 其他有關警衛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處清潔隊之職掌如左:
  1. 環境衛生之維護事項。
  2. 垃圾清運事項。
  3. 其他有關清潔事項。

第三章 權責
第 十四 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1. 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2. 各課、室、站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3. 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4. 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核定及擬議。
  5. 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6. 重要會議之主持。
  7. 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8. 其他有關處務之綜理。

第 十五 條
本處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1. 工作計畫之襄助及監督執行。
  2. 處長授權事項之處理與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3. 各課、室、站業務之督導考核。
  4. 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5. 其他有關處務之襄理。

第 十六 條
本處各單位主管,其權責如左:
  1. 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考核。
  2. 主管業務依權責劃分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3. 主管文稿之審核、例行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4. 所屬人員監督、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工作分配。
  5. 主管業務之接洽、聯繫及協調。
  6. 出席有關之會議。
  7. 重要公文之擬辦。
  8. 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 十七 條 本處秘書、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第四章 會 議
第 十八 條
本處業務會報由處長主持,副處長、秘書、技正、各單位主管及站主任參加,每兩週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 十九 條
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二十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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