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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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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街頭藝人申請場地借用系統」將於本(112)年7月27日正式上線,開放8月16日以後之本處轄區場地借用,歡迎具合格街頭藝人證照者踴躍申請!!

發布單位: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發布日期:112-07-19 點閱率:462

一、為鼓勵及豐富本處轄區藝文發展,促進及推展觀光活動,維護管理街頭藝人等場地借用事宜,本處以112年7月13日觀茂管字第11207004081號令發布訂立「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街頭藝人從事展演活動據點管理要點」,並於官網建置街頭藝人場地借用服務預約系統,將提供新威本部、茂林生態公園及禮納里遊客中心廣場等3區場地借用。

二、前揭預約服務系統將於112年7月27日(星期四)上午11時正式上線,並開放本(112)年8月16日(星期三)以後之場地借用,經本處審核通過,依審核通過時間進行展演。

(一)、申請資格:具縣市政府核發合格街頭藝人證者,於證照有效期限內,依要點規定申請本處提供位高雄市或屏東縣轄區範圍之展演場地。

  1. 受理申請藝文活動項目:包含「表演藝術」、「視覺藝 術」和「工藝美術」等三類於公共空間進行現場創作之藝文活動(其他無法歸屬前三類之其他類別另由申請人於申請時說明)。
    • 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 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繪畫、雕塑、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等。
    • 工藝美術類:現場創作及完成之工藝品等。
  2. 申請程序:採線上辦理,申請人請至本處網站「觀光行政網/便民服務/線上申辦/戶外公共空間展演使用(街頭藝人)服務預約」辦理申請登記及填寫展演約定書,經審核後由系統回復申請結果至申請人所留之電子郵件信箱(經申請同意者,將併復簽署展演約定書),申請人始得進入申請地點進行演出。
  3. 展演時間每日以2小時為1個借用單位,每日共3場次(09:30~11:30、12:00~14:00及14:30~16:30)提供借用。

(二)、配合本處進行「新威行政中心辦公區及遊客服務空間擴建工程」,提供借用場地之「新威行政中心-森思咖啡旁廣場」,目前為本處公務車停放處,暫不開放借用至工程結束(預計至114年6月)。

三、其餘場地借用說明請詳參要點及其附件。

四、如欲商借本處其他如委外或出租場地(詳要點附件一),請依要點附件說明另洽本處相關管理單位或委外/出租場地管理廠商辦理借用。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街頭藝人從事展演活動據點管理要點(含附件一、二及流程)
格式:PDF 檔案大小:791 KB 下載次數:21

最後更新日期:1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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