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3項規定:「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3年未執行各該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爰此,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每3年申請換證時,應於各該執業證有效期間期滿前,檢附最近3年1次執行業務之相關資料(保險單、行程表、旅客名單),向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