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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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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名稱使用限制?

分類名稱:旅行社 點閱率:3594
旅行業名稱應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7條及第4條所規定,取得交通部觀光署同意後使得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名稱預查。
(1)公司名稱依公司法第26條之2規定限制使用。
(2)申請籌設或變更之旅行業名稱,不得與他旅行業名稱或商標讀音相同。
(3)申請籌設或變更之旅行業名稱,不得以消費者普遍認知知名稱為相同或近似致混淆。
(4)申請籌設或變更之旅行業名稱,與大陸地區人民投資之旅行業名稱有(2)、(3)情形者不予同意。

如欲使用(3)近似於他旅行業名稱或商標,應經該旅行業者書面同意,且該旅行社無下列情形之一,得使用相近名稱或商標:
一、最近2年曾受停業處分。
二、最近2年旅行業保證金曾被強制執行。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其他經交通部觀光署認有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虞。

名稱預查申請方式、注意事項及進度查詢請逕至旅行業名稱預查及旅行業名稱預查進度查詢申辦

最後更新日期:1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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