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署115年7月28日辦理「東勢林場遊樂區」督導考核競賽,經中央及地方各權責機關考核結果,應改善事項如下:
(一)旅遊安全維護
1.建立緊急醫救護及救難系統(衛生福利部):
(1)森林會館及體能訓練場備有救護器材,且設有救護站,其中體能訓練場相關救護器材應按「觀光旅遊地區救護站基本裝備」逐一檢視設置(如:氧氣鼻管、氧氣面罩等),以因應即時救護需求。
(2)園區共計11位人員具EMT證照,其中2名(陳姓、黃姓)效期應再行確認,如已完成繼續教育時數,應向受訓單位確認更新。
2.職業安全衛生 (勞動部) :
(1)污水處理廠中裝有次氯碳鈉之儲桶,應依規定標示。
(2)汙泥帶滾式脫水機之捲夾點應設護罩及護圍。
(3)森林會館頂樓爬梯,應標示非相關人員禁止攀爬。
(4)工寮之合梯及圍裙已破損,應即更換。
(二)遊樂業者管理
遊樂業者管理(交通部觀光署):
1.非屬觀光遊樂業執照範圍應由各權責單位依所轄法規辦理,查執照範圍邊界處(如:南側森林浴場跟體能訓練場北側)現場僅有車檔及移動式圍籬阻隔,遊客仍有穿越可能,請於現場清楚標示該範圍非觀光遊樂業執照營業範圍,並確實阻隔避免遊客誤入。
2.行駛於園區內之各式車輛,應擬定遊客搭乘注意事項,並定期辦理駕駛教育訓練。
二、前項應改善事項業請該權責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列為後續重點檢查項目並限期改善、追蹤輔導;餘經出席機關代表表示符合其權責法規。